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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房*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房*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房×诉称,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前感情较好,于2009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开始,被告开始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虽向原告承认错误,但始终没有悔改。2013年5月4日,被告从家中离开,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相识较早,经过多年的恋爱,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前婚后的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都十分融洽,双方没有分居的情况。被告没有做过损害家庭感情的事,没有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只是在双方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后,缺乏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绝对没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被告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多理解、多照顾、多付出。请人民法院给予双方家庭、感情一次挽回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

诉讼中,原告称被告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长期保持,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婚后双方生活存在矛盾和冲突,但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表示愿意用实际行动与原告加强沟通,以互相体谅的原则化解夫妻关系中的矛盾,故,此次本院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原告主张被告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陈述,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房*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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