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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涂长江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潘**、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称:原告秦*与被告贺*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5年2月12日育有一子,取名贺*1。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年龄差距过大,长期无共同语言。被告贺*长期对原告秦*和孩子贺*1不管不问,双方无法沟通。原告秦*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秦*与被告贺*离婚;2、婚生子贺*1由原告秦*抚养,被告贺*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如贺*1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告秦*与被告贺*各承担一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贺*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贺*既未参加本案庭审,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秦**称其与被告贺*在2003年9月份相识,并于在2003年11月份左右开始共同生活。

原告秦*与被告贺*于2005年2月12日育有一子,取名贺*1。双方于2008年2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秦*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节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经本院询问双方之子贺×1,贺×1明确表示不愿意看到父母离婚,希望维系家庭完整。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登记档案查询结果、《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原告秦*就其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一节,除了其本人陈述之外,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鉴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故此,对于原告秦*要求与被告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院望被告贺*能够重视原告秦*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秦*的感情沟通,重视父爱在子女健康成长中不可替代的意义,敢于担当家庭责任,为原告秦*及儿子贺*1营造更加温暖的家庭环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秦*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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