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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皮**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及其委托代理人皮×2、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皮**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辱骂原告及其家人,并对原告大打出手,甚至动起了刀子,还扬言要致原告于死地,致使原告身心遭受了严重伤害。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其十八周岁为止;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我每月付抚养费200元。我没打原告,没有家庭暴力,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于2012年8月自由恋爱,2013年8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始共同生活,2014年4月26日生育一子。2014年6月,原、被告因照顾皮孩子产生矛盾。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原、被告两人照看,在原告家生活;2015年1月,原告上班,平日由被告照看;2015年3月,被告上班,此后由原告父母照看。原告称,原告现每月收入3500元。被告称,被告每月工资底薪2000元,扣完五险剩1500元,现拿不到效益工资。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付抚养费700元。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及要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愿意离婚,本院照准。孩子出生后即在原告家生活,现由原告父母照看。原、被告离婚后,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宜,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孩子以随原告一起生活为宜。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对被告每月应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酌定为600元。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偿的请求,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皮**与被告王*离婚;

二、双方之子随原告皮**一起生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始,被告王*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六百元,至其十八周岁为止;

三、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皮**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王*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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