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北京市**汽车公司与被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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