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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7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且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婚后不久我便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结婚27年,婚后感情一直良好。且我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了大量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9月20日生育一子贾×2,1991年9月6日生育一女贾×3。原告于2012年成立北京信**有限公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的婚姻生活已经存续27年,且原告并没有证据表明其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有证据也没有显示原、被告婚姻生活中存在确需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即使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有争吵行为,但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正确处理婚姻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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