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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8日生有一子尹**。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打架,被告长期不回家,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尹**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尹*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8日生有一子尹×1。婚后被告长期不回家,自2013年2月起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打架,被告长期不回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离家出走情况的书面证明、身份证明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存续为基础。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婚后经常不回家,2013年2月起原告联系不上被告,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传票和起诉状后并未到庭,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的财产问题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吕*与被告尹*离婚。

二、原告吕*与被告尹**由原告吕*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吕*负担(均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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