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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4月相识,于2013年3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入,被告2013年2月以结婚装修为由,瞒着家人以房作抵押向私人借高利贷用于赌博,同年7月贷款人通知他收房。这件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我曾于2013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未能准许。我与被告最后一次见面是在2013年六七月份,后来被告下落不明。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因赌博借高利贷将房屋卖与他人。被告于2013年六七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短信照片、谈话笔录、身份证明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存续为基础。被告婚后因赌博将住房卖与他人,2013年六、七月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传票和起诉状后并未到庭,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的财产问题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与被告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丁*负担(均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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