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张*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鲍**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