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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唐*自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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