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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3年5月相识,1994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5日生育一子谭**。在生活中,双方因为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之子谭**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我对被告还有感情。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4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5日生育一子谭×2。在生活中,双方因为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持诉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互相信任,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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