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贾*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