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法科、被告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4月网上自由恋爱,于同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喝酒,喝醉了就打我、骂我。被告还让我给他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才和我离婚。为了健康,我选择与被告分居已有三个月,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没有经常酗酒,没有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也没有说伤害原告的话,更没有和原告要钱,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网上自由恋爱,于同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情绪失控,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多次报警。双方于2014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未购买共同住房,多为在各处租住房屋,其中原告位于被告父母家中的婚前个人财产已自己带走。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原告因无法继续忍受与被告的婚姻生活,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电话录音,出警证明,证人证言等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本案中,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确有酗酒行为,且酒后行为不端,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庭审中,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所陈述的内容均表明双方之间确无夫妻感情,故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故本院对此不再进行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与被告罗*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