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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称:2000年12月27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马**。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毫无共同语言。近几年来,我与被告矛盾加剧,感情完全破裂。我曾于2013年6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我撤回起诉。现在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灯具、电器等共同财产,双方之女马**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马**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只是因家庭琐事及教育子女的问题发生过争吵,没有大的矛盾;原告系因夏各庄拆迁后,我们经济条件改善才想离婚的;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会与原告好好沟通,努力改善双方的关系,维系完整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0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再婚时,原告带有一子刘*,由双方共同抚养,现已成年。200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女马×1,现就读于平谷区第五中学。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以及教育子女问题的分歧,多次发生争吵。2013年6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后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一直在努力与原告沟通,愿意改正自己做的不好的地方,会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服从原告的意见,争取与原告和好,为两个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原告与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共同生育一女及抚养两个子女。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及教育子女问题发生过争吵,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双方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和彼此宽容消除矛盾,且被告表示愿意努力促使双方和好,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可好的可能。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理解,消除矛盾,共同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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