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1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当年生育一女刘**,后又于2011年生育一子李×2。2012年5月始,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其所欠数目巨大,现其无力偿还,外出躲债。如今债权人多次来家中索要,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和子女的正常生活。现我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二子女随我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且被告刘**所欠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查明被告下落。本院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原告依然不能提供。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不撤诉,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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