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的委托代理人张开、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我系再婚,我与前夫生育一女尉*(2000年×月×日出生)。我与被告结婚后,尉*跟随我与被告共同生活。自2011年夏天起,被告多次在其住所对尉*进行猥亵;2012年夏至2014年5月3日,被告多次在其住所对尉*进行奸淫。2014年8月19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年。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其与前夫生育一女尉*(2000年×月×日出生)。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尉*跟随双方共同生活在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的住所。2011年夏至2012年夏,被告多次在上述住所对尉*实施猥亵;2012年夏至2014年5月3日,被告多次在上述住所强行与尉*发生性关系。2014年8月19日,×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年。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亦同意离婚。

另查,因原告左×患有精神疾病,其女尉×现由学校、村民委员会及其他亲属共同照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猥亵、强奸原告之女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确实严重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左*与被告王*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王*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