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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诉称:1995年4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2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生育一子石**(1997年12月13日出生,现就读于北京市×中学上学)。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我们经常吵架,夫妻矛盾日益激化。自2013年3月,我们开始分居。2014年9月13日,被告擅自将楼房门锁更换,致使我不能回家居住。综上,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速腾牌小轿车一辆(价值13万元)、海尔牌37英寸彩电一台(价值2000元)、容声牌128升冰箱一台(价值3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因为原告不回家,我就将门锁更换,我们是2014年9月13日开始分居,而不是2013年3月分居,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2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3日双方生有一子石**(现就读于北京市×中学)。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发生争吵。2014年9月13日,被告将平谷区×小区×号院×楼×单元×号居住的楼房门锁进行更换,原告不能进家门进行报警后即回平谷区×镇×村居住。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之子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速腾牌小轿车一辆(价值13万元)、海尔牌37英寸彩电一台(价值2000元)、容声牌128升冰箱一台(价值30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为由而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对感情确已破裂的陈述又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尊、互谅、互让,双方会和好如初的。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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