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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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