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赵*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