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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高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称:2010年9月27日,我与宋**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宋**(2011年11月29日出生)。结婚后我们均在北京市区上班。宋**住在单位宿舍,我在我姑姑家居住,二人经常不在一起,故夫妻感情一般。我们生育宋**后,宋**不照看孩子,未尽父亲义务。2013年2月24日,我及表哥王**、表姐王**乘坐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及王**、王**受伤。因赔偿问题,我们多次协商未果。宋**的表现完全丧失夫妻之情和亲属之情,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宋**离婚;双方婚生子宋**由我抚养,宋**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我们恋爱长达七年,有扎实的感情基础,高×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由我护理。现在两人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外来压力,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们一旦离婚,会对孩子身心产生不利的影响。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4日,高*与宋**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宋**(2011年11月29日出生)。婚后高*与宋**感情尚可。2013年2月24日,高*及其表哥王**、表姐王**乘坐宋**的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高*、王**、王**受伤。因事故赔偿问题未能妥善解决,致高*与宋**夫妻关系不睦。现高*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宋**离婚。宋**持答辩理由不同意高*的离婚请求。

上述事实,有高*、宋**的陈述;高*提交的结婚证、电话录音、2014年平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体贴。高*、宋**自由恋爱七年、婚后共同生活四年,且生育一子。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间的矛盾主要是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未能妥善解决而引起,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对高*要求与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要求与被告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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