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安*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佟*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