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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14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被告谎称自己是“富二代”将来要继承家产,且拥有研究生学历,我没能发现被告的这些谎言而与被告草率结婚,我们结婚是被告骗婚的结果。并且在我们婚前、婚后,被告还多次诈骗我父亲钱财二十四万余元。我认为我因被告欺骗而结婚,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被告又诈骗我父亲钱财的行为更是导致我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我认为我们之间还有夫妻感情。我虽然向原告隐瞒了我的真实身份,但我隐瞒的目的是为了和原告在一起。我虽然骗取了我岳父黄×2二十多万元钱,但是我仍然希望我妻子、我的岳父、母能给我一个改正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系列车乘务员,2012年3、4月份被告赵*在乘坐火车过程中与原告相识。2013年8月份原、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被告谎称自己是“富二代”,将来要继承家产,并且拥有研究生学历等情况。原告未能识破被告的谎言,并于2014年2月22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3月原告对自己怀孕的胎儿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另查明:2014年3月9日被告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以被告骗取黄**二十四万七千元而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将被告赵**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现被告赵*被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被告赵*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黄**系原告黄**之父,被告之岳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身份证明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的存续又以相互信任为基础。本案中,被告以隐瞒真实身份、编造虚假身份的方式骗取了原告的信任进而与之结婚。在原、被告结婚前后,被告利用编造的虚假身份,骗取了原告之父二十四万余元的钱财,更是进一步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被告的谎言被揭穿,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荡然无存,双方之间的感情更难以为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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