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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