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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房**与被告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被告高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房**诉称,原、被告于××××年××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高二×,由于婚前没有充分了解造成婚后双方性格不和,使得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还与前女友保持暧昧关系,对原告母子漠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双方曾于2014年年底协议离婚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高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原告婚前购买的家电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3、冰箱及洗衣机发票复印件1张。

被告辩称

被告高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我跟前女友的暧昧关系根本都不存在,我也不是对原告母子漠不关心,我对原告比对我妈妈都好,我以前从来没有在家打扫过卫生,跟原告在一起后我开始打扫卫生和做家务,我对原告的感情还是挺深的。在我们谈朋友的时候原告怀孕了,我们也想要这个孩子,我们就结婚了。原告认为我除了她跟她妈妈不能有其他的异性朋友,所以就总是怀疑我。我希望原告不要再多疑,我也不希望孩子生活在单身家庭。爱情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感情来之不易,且行且珍惜。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子高二×。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于2014年5月居住在天津市津南区微山南路富力桃园天域园××号楼××室。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漠不关心,而且还与前女友保持暧昧关系,与原告发生争吵。2014年9月,原告离开双方的住房,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婚生子高二×随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彼此应珍惜这段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双方曾发生争吵,并有分居生活的事实,但夫妻感情情并未破裂。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作为被告,更应体贴关爱原告,尽到作为丈夫的义务和责任,自己端正言行,消除原告的怀疑。希望原告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同时考虑刚刚出生的儿子的利益,不再坚持己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房**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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