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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婚后生活中发生较大摩擦难以弥合,且加之被告的不良生活习惯,导致我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所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韩**辩称,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只是偶尔发生矛盾,而且矛盾也是可以解决的,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2014年夏天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诉请离婚。庭审中被告提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后应冷静处理,妥善解决。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执意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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