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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陆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陆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被告陆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庞**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被告猜疑心很重,原告与他人的正常的交往也被被告说成不正当男女关系。2000年底被告由于患有眼病至今没有出去工作,在这期间我帮被告照顾他年事已高的父母亲,直至2003年和2007年两人分别去世。是我一直供养被告和儿子的生活,但是被告却还是认为我事事都对不起他,因此我与被告没有必要一起继续生活下去,故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要求原告名下的钱归原告,被告名下钱归被告;3、请求对被告名下房屋平米进行分割。其中半间归原告,整间归被告和儿子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陆一×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的矛盾只是家庭普通矛盾,没有大矛盾,我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我们已经26年夫妻关系了,不愿意就这样结束,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陆**,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居住在被告陆一×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区××街××街××号私产房屋。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关系证明书、房产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出现矛盾,双方应妥善处理,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举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庞**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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