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尹**,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在网络上相识恋爱,感情基础薄弱,2013年8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8日举行婚礼。自双方结婚后,被告就经常因琐事与原告无理取闹,并于2014年1月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到天津**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红**院于2014年5月19日做出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吕**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有长达一年半的恋爱期,恋爱期间感情和睦。婚后被告也没有做出过任何错误的行为,一直对婚姻尽职尽责,如果离婚对被告是不公平的。被告离开婚住房是因为该房地点偏僻,环境嘈杂,不利于对被告所患疾病的病情恢复,并非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婚姻开始应该有一个磨合期,原告现在提出离婚有些草率,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未达到离婚的地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3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居住天津市××区××街××里××号楼××门××号,该房屋系原告母亲李**承租的公产房。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渐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1月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审理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初期出现小的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包容,互相理解,遇事协商解决,共同携手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