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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薛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被告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XX诉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3年2月原告因病做手术,术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4年7月19日,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原告软禁,原告伺机逃脱,但被告仍然散布侮辱原告的言论,并发短信威胁、恐吓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无和好可能,为了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薛XX辩称,被告并没有动手殴打原告,张贴寻人启事是因为原告曾经被骗过,担心原告出事,而编发威胁短信也是因为原告屡次不回复,被告一时心急才造成的。被告曾经追求原告三年双方才登记结婚,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况且双方孩子还小,不希望给孩子造成伤害。被告愿意改正错误,希望能取得原告的谅解并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X与被告薛XX于2002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2005年3月20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并于2005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名薛一X。双方婚后租住天津市XX区XX路XX楼XX门XX号房屋。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渐生矛盾。2014年7月19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出轨行为,双方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婚生子薛一X自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父母在陕西老家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并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遇事协商解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夫妻之间偶尔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采取妥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的言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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