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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和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被告于2000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2002年9月4日生长女张**,2007年12月17日生次女张**。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致使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发现双方脾气秉性各异,被告属于较强势的人,任何事都得自己说了算,双方为此经常发生口角,日常生活中被告的强势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压力,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原告的忍让非但未能改变被告,反而助长了被告的强势脾气。被告的脾气还导致其与原告父母的关系紧张,使原告两头为难。另外,被告还对原告无端猜疑,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早日解除双方不和谐的婚姻,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二女均随原告生活,是否支付抚养费由被告自择;3、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闹矛盾是因为原告上网聊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春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2002年9月4日生长女张**,2007年12月17日生次女张四×。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15日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婚生二女现均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结婚证、户口本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系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共同育有二女,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原告虽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当中,摒弃前嫌,互敬互爱,携手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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