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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