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王**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