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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差距较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长此以往,导致感情破裂。2006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原告数次寻找、打听,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7月8日,静海县**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我街村民白**之妻郑**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同日,证明人张**、王*、王**、曲希会、只德强、崔**共同出具证明:“我家邻居白**之妻郑**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特此证明,书写人:张**。”。2014年7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唐官屯派出所出具证明:“2014年7月9日,白**到我所报案称:2006年10月的一天,其妻子郑**(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昌盛乡平源村1组54号,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四街家中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主张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出庭,对此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以及提交的静海县**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张**、王*、王**、曲希会、只德强、崔**共同签字出具的证明;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唐官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原、被告没有珍惜夫妻感情,而是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7月9日原告来院起诉离婚,经公告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现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因被告缺席,无法查证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及数额,故本案暂不做处理,待被告回归或知其下落后,原、被告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白**与被告郑**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均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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