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对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对邵XX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窦**与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任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孟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