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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连**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马**与被告连**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连**于2014年11月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原告马**与被告连**离婚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原、被告于2011年2月16日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长期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居住,并于2011年11月1日将原告户口迁入被告处,另外被告现居住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道12号江景花园5幢202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1月1日将原告户口迁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道12号江景花园5幢202室。天津市**海园居委会虽出具证据证明原、被告自2012年2月至今居住在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金海园底商S-65,但被告现已回到其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居住,原告对此事实亦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虽以天津市静海县为双方的经常居住地起诉至本院,但经常居住地的前提条件应是当事人现仍居住在此地,现被告居住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博爱道12号江景花园5幢202室,且该地址与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相符,天津市静海县不应再作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福建省**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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