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郝XX于2014年4月2日到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XX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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