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受理后,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xx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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