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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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