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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甲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婚后矛盾加剧,感情淡化,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孙*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日止,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担50%;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婚姻状况证明书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杨*当庭辩称,被告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双方之间也有共同语言。双方婚后很少吵架,自婚生女出生后,双方在教育孩子问题上出现分歧,被告认为将精力投入到孩子身上多了,对原告关心少了。被告希望今后对原告多加关心,与原告加强沟通。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乙。原告称,双方于2013年6月开始分居,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婚后矛盾加剧,感情淡化,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离婚之诉,后经本院调解及原告家属劝解,2014年5月5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认为撤诉后,双方并未和好,被告则认为双方始终未分居,原告撤诉后双方和好了。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孙*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日止,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担50%;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当庭辩称,被告对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双方之间也有共同语言。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原告称双方已无感情,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当庭举证、质证,无法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与原告和好的强烈愿望。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和善相处、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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