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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曾于2005年协议离婚,后原、被告考虑孩子尚小,需要父母陪伴,故双方于2007年1月29日办理复婚手续后共同生活,但因感情确已淡薄,双方常因琐事争吵。2014年9月8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其辩称,自愿同意与原告李**离婚,但原告陈述的理由有些不是事实,真实原因原告并未写明,被告不愿作过多陈述,共同财产与被告个人财产全部归孩子李**,李**的生活费、成长教育费全部由原告李**承担,被告无职业无能力承担孩子抚养教育费用,孩子李**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提交结婚证2册,证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况。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05年协议离婚,后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复婚。2014年9月8日,原、被告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分居至今。

另查,原告在庭审中称,因被告没有工作及收入,故同意承担李**全部抚养费用,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复婚后仍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表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之子李**的抚养问题,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原、被告抚养意愿及抚养能力,认为李**以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李**全部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的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的财产无法核实,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与被告曹**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李**随原告李**共同生活,抚养费全部由原告李**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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