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系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出现危机。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挣钱不交家中,双方总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进行交流,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潘**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结婚花了五万多元,结完婚原告就经常离家出走,结完婚又给了原告一万元的生活费。结婚后被告因直肠癌住院花了十五万元左右,这十五万元医药费应该原告承担一半,夫妻婚后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如果原告返还被告彩礼一万五千元并承担医药费的一半七万五千元,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结婚证1个。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同意退还被告彩礼15000元,但不同意承担医药费。另,原告有个人财产彩电1台、缝纫机1台、衣物若干在被告处,被告同意返还原告。被告称因其得病借其亲戚七万元,原告对此不认可,称不知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尚不足两年,庭审中经法庭多次劝说,原告态度坚决,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医药费承担问题,而不是感情问题,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被告同意返还,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所称债务,因原告不认可,债务涉及第三人,本院暂不涉及,可另案解决。关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彩礼1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已支出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秦**与被告潘**离婚。

二、原告的个人财产彩电1台、缝纫机1台、衣物若干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潘**人民币15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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