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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与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柳**、被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深,在处理日常事务中经常发生分歧,婚后被告性格与原告不和愈加明显,平时对原告父母冷淡,甚至对原告父母进行指责,被告的行为对双方感情造成严重伤害,因长期积累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女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经过了很长时间的恋爱周期,婚前感情基础非常牢固。自结婚之后双方虽然有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的纠纷,但这在夫妻生活中属于正常的现象,不至于导致离婚,双方在2014年春节的时候还一起回老家过年,还一起去旅游也能证明夫妻感情很好,从原告第一次诉讼之后,被告表现出和原告和好的意愿,被告也去找过原告,同时也有通信的联系,双方目前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且孩子较小,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希望法庭再给一个和好的机会。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龙二×。原告称因婚后发生矛盾,其要起诉离婚,故原告于2014年3月16日离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因工作原因在外居住,双方并未分居。上次离婚诉讼判决后,被告几次找到原告谈有关工作和家庭的事情,对此。原告予以否认,双方只是通过短信联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本院(2014)南*一初字第1116号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分歧、偶尔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况且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建立了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并生育子女。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纵观全案,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和理解,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龙**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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