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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孙**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2008年被判刑羁押于天津**杨柳青监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于天津**杨柳青监狱监禁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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