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律××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现由于双方自行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段一×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一×与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一×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