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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