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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新、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诉称,原、被告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拌嘴,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中的丰田牌小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其余均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很好,双方没有矛盾,没吵过架,连邻居都羡慕,且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故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毛**;××××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毛**,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因家庭琐事自2011年分居至今,原告只有在过年时回家,其他时间均在外居住。被告陈述双方一直没有分居,原告只有在外干工程时才在外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陈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请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应以维持现状、不准离婚为宜,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体谅和理解,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遇事协商处理,注意礼让,应共同维系已经建立起的家庭,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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