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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冷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冷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关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冷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87年生育一子取名冷二×,现已成年。双方因感情破裂,曾于1996年离婚,于2011年8月15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12年初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2)南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有夏利轿车一辆,价值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冷一×当庭辩称,双方还有感情,可以继续生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87年生育一子,取名冷二×,现已成年。1996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人民政府认定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并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后其子冷二×随原告共同生活。1998年,原、被告共同来津并同居生活。2011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以结婚证损毁为由,在黑龙**安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原告于2012年曾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原告称双方并未和好,被告则称双方和好并继续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已无感情。故原告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有夏利轿车一辆,价值2万元)。

被告则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可以继续生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与原告和好的强烈愿望。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扶助、和善相处、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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