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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国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感情尚可。2015年春节前,被告母亲生病住院,原告照顾被告的儿子,在教育孩子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还有赌博、酗酒行为,回家找茬与原告吵打。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个人。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被告并无赌博、酗酒行为,仅是偶尔与朋友喝酒、玩牌。原告要求离婚的真实原因不是被告孩子的教育问题,而是被告母亲重病,原告不愿照顾。现被告同意离婚,并认为原告婚前财产是被告给的彩礼钱买的,应归被告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李**于201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在婚,婚后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2015年初被告母亲生病,后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5年6月初分居,原告回娘家居住,并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涉及财产的情况如下:

原告婚前购买津G×××××号长安小汽车1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在被告处。原告婚前购买三星液晶电视机1台、微波炉1台现在被告处。原告为被告购买手表1块、白金戒指1枚,在被告处。原告主张上述财产应归原告个人所有。被告则认为上述财产是用给原告的彩礼购买,应归被告所有。原告则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彩礼无需返还,上述物品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主张2015年初被告母亲生病住院,为此分别向被告姐姐李**、表哥刘*、朋友李**、赵**借款1万元,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则表示不清楚借款情况,即使存在上述借款,因并不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经营,不应由原告承担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问题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津G×××××号长安牌汽车、三星液晶电视机、微波炉为原告婚前购买,应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表、白金戒指,并非贵重物品,可视为被告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习俗给付原告的彩礼,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原告不负返还彩礼的义务。对于被告主张的债务问题,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中不予涉及,应另案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李**离婚。

二、津G×××××号长安牌汽车1辆、三星液晶电视机1台、微波炉1台归原告王**所有;手表1块、白金戒指1枚归被告李**所有。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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