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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国才、胡**,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1月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被告有生理缺陷,双方一直没有夫妻生活。2014年4月底,双方因琐事又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有生理缺陷,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当庭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于2014年11月8日举办婚礼之后,被告母亲得重病两次住院,被告一直在医院照顾其母亲,所以和原告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提供证据:聊天记录复印件8张,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夫妻生活及感情已经破裂。

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原、被告两个人聊天的片段,内容不全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分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8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2015年4月2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庭审中,原告称,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生理有问题,双方没有夫妻生活,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很好,每天去被告父母家吃饭,父母也很高兴,但不久被告母亲住院,被告要到医院照顾母亲,原告也经常回娘家居住,造成双方一起生活的时间较少。被告生理没有问题,被告与原告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就有了夫妻生活。双方婚后只是偶尔吵架亦属正常,被告对这份感情很认真,被告虽然挣的并不多,但付出很多,在被告母亲重病住院需要钱的时候,被告还用自己的积蓄8000元给原告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方现在还有感情,被告还想维持这段婚姻,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这份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应互相体谅和理解。原告认为被告有生理问题,就其主张原告只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生理缺陷,且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注意感情的培养和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改正各自的错点和错误,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纪**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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