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的(2009)南民二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09)南民二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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