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故不再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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