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2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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