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7月2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