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诉称,1994年,原、被告因工作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7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李**,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感情尚好,自孩子出生以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中旬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自此开始分居,2014年5月下旬,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尚有夫妻感情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以后原、被告仍未和好,故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孔**提交如下证据:

原、被告结婚证两张,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孔**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7年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李**,于**年××月××日在天津**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感情尚好,自孩子出生以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中旬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自此开始分居,2014年5月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尚有夫妻感情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认为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被告欠不明债务,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育有一女、共同生活达十七年之久,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虽有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需指出的是,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但对被告不积极应诉,对婚姻家庭的不重视态度提出严厉批评。本案原告虽诉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